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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务处分的匹配及与民法典的贯通

来源:南粤清风网 发布时间:2021-04-14 17:48

【典型案例】

李某,中共党员,广东某公立医院副院长,除承担日常出诊工作外,还负责医院各科室病历材料管理等行政工作。2020年10月,李某应某杂志约稿邀请,在未征得病人王某同意、未做隐名处理及未作内容审核的情况下,在介绍如何预防肿瘤一文中引用了王某的病历资料,导致王某病历资料被公诸于众,王某的正常生活也受到了严重影响。事后,李某主动向王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分歧意见】

对于李某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李某既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应当受到党纪和政务处分。

第二种,李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受到党纪处分,但可不给予政务处分。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李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未经患者王某同意且未做隐名处理的情况下,将王某相关病历资料在杂志上公开,该行为属于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规定,李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李某的行为属于违纪违法行为。李某身为中共党员,应当遵守党的纪律。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其次,李某作为公立医院的副院长,是公办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受到相应的政务处分。因此,李某的行为既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民法典》《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属于违纪违法行为。

三、本案中,可不给予李某政务处分。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违纪和违法,对如何选择适用党纪和政务处分的问题,原则上,拟给予轻处分的,优先适用党纪处分,除非存在有系列案中量纪平衡的需要等例外情形,这是处理的实践要求,也是精准适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结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广东省纪委监委围绕落实科学精准要求,探索总结出监督执纪“七个看”,即看违纪情节、看危害程度、看时间节点、看动机原因、看认错态度、看一贯表现、看群众口碑,以此有力地推动全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笔者认为,李某虽违反了工作纪律,但主要是由于过失所致,且事后也向王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认错和悔错表现较好,根据《条例》的规定,可给予李某党纪轻处分。在本案中,若同时给予李某党纪和政务处分,则处理偏重,难以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给予李某党纪处分足以达到惩治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纪律是党内规则,法律是社会准绳,纪律和法律背后都有情有理有温度。情理不是私情私理,而是蕴含着人文关怀、道德理念、价值取向,其本质是一种善、一种大德大爱。纪检监察工作不是党纪和法律条文加案件事实的简单套用,而应当在正确运用党纪和法律的同时兼容情和理。本案中,给予李某党纪处分并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既遵循了以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使违纪违法者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在“治病救人”中体现出监督执纪的温度,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纪法情理的贯通融合。(作者系深圳市光明区监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