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应当全面调查这些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具体内容包括
▲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
▲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